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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相关证照建筑工程装修施工。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注明“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
严肃查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无照经营行为,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驻邕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备案,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经市住建局核验后开通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权限。驻邕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通过租赁平台向市住建局报送开业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经市住建局核验后开通租赁平台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权限。
市住建局与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载体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企业备案及开业信息等。市住建局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租赁平台等渠道及时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市住建局对未按要求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扣减信用分等措施,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市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门店及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在相关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住建局报送企业、门店及从业人员信息,经系统生成唯一的二维码,张贴在企业及门店现场显著位置及从业人员的工作牌上。市住建局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租赁平台等渠道及时公开实时更新的企业、门店及从业人员信息,并对二维码信息进行相应更新。行业协会配合市住建局开展相关工作。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通过租赁平台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不得允许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机构受托房源。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个人受托发布他人房源的,网络信息平台收存委托书。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
网络信息平台应禁止发布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通过租赁平台对房屋权属、性质及相关限制信息等房源必要信息进行核验,对于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在房源展示页面标识出绿色房源核验码建筑工程装修施工。对于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但房屋真实存在且不属于相关规定不允许对外出租情形的,在房源展示页面标识出蓝色房源核验码。
网络信息平台要逐步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在房源发布主体的每条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以下内容:
1.发布个人房源的,页面展示为“个人房源”;企业发布的,页面展示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营业执照和发布该房源的从业人员等信息,并标注为“企业房源”;其他单位和社会团体发布的,展示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并标注为“其他房源”。
3.列明发布主体的联系电话,企业、其他单位和社会团体发布的还须注明投诉受理电话。
网络信息平台根据市住建局等部门的要求主动开展自查清理,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删除房源信息,限制或取消发布主体的发布权限,保存相关处置记录,向市住建局、南宁市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网信办)报告。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市委网信办可根据市住建局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向社会公众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网签备案应当使用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经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即时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落实互联网管理各项政策要求,接入租赁平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租赁平台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市住建局对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或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开展金融业务的,市住建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进行约谈告诫,企业拒不整改的,市住建局依法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发放贷款时应明确向借款人告知相关业务的贷款性质、贷款金额、年化利率以及有关违约责任,切实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金融机构应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
市住建局与金融机构共享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尤其是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市住建局不断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贷款等信息共享。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市住建局备案,并通过租赁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市住建局实时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纳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装修改造相应房屋等必要费用。市住建局会同市金融办等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和商业银行落实责任,确保资金监管到位。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处理电话,承担租赁纠纷主体责任,妥善处理租赁投诉、化解矛盾纠纷。
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积极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多措并举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进一步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共治格局,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机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队伍协同融合,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综治部门等平台作用,形成多管齐下、协调联动的化解格局。
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金融办、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租赁市场发展态势,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完善租赁平台,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并对从业主体违规发布房源信息、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开业报告或办理经纪备案、逃避租赁资金监管、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加强对住房租赁从业企业的经营监管,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无照经营、价格违法等行为,并对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报送自治区以上部门。
(三)市委网信办主要负责督促网络信息平台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的网络平台及信息内容。
(四)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根据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
(五)市金融办根据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
(六)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法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市公安局依法受理房东、租客的报案,对涉事企业开展初查,负责房东、租客之间纠纷的接处警工作,维持现场秩序;依法打击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合同诈骗、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资金、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等渠道,将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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